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鸿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3民初680号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鸿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郊建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8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本院在收到原告铜川市王益区鸿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状后,于2020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七日内向指定银行账户交纳诉讼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原告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其他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