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

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恢1646号
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2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为5413481.46元,其中案款5352790.01元,执行费60691.45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恢16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