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360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住所:西安市雁塔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斌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被告***于2019年1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居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现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阶段。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综上,为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养民
审 判 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O一九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