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06月06日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4********。
委托代理人:何海勋,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0********。
被执行人: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郊建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284W。
法定代表人:李斌奇,该工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尉,女,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干警。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新安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7059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10元,执行费24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8月支付安款10000元;2022年9月底前支付案款30000元;2023年春节前支付案款50000元;2023年6月支付案款50000元,2023年10月底前支付案款40000元,如被执行人***一期不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剩余全部案款及利息。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马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