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9649某某与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9649号
原告:***。
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测绘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测绘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裁决被告2005年涉及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处毛渡村五组34号原告家航测图是错误的,并立即进行更正。2、被告退还出售错误的航测图1份,价值1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认真履行责任,向外界公开兜售虚假航测图,给社会、公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不安因素。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测绘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我方的航测图是错的没有依据。2005年的航测图是我市的重点工程,我们有严格的程序。我方认为我们的图是没有问题的,在航拍过程中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拍摄,在存图过程中也是按要求进行作业的。作业过程中有三级检查,最后通过验收。并且我们是甲级单位。2005年地形图是省级专家进行验收的,且一次性通过。不能说我们的地形图没有错误,但都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这次拆迁的依据标准是2005年的航测图,2005年图上有的就视为合法建筑,图上没有的就视为非法建筑。原告让我们更正地形图是不可能的,淮安市每年都有拆迁,我们的图都是经过严格检查的。我们所作的图对政府负责,对老百姓负责,我们的图没有错误。2、原告要求我方退还1300元,这一点不成立。在拆迁时我们的电子版图都被政府、拆迁办拿去了,我们不可能更改,私自更改是犯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被告测绘公司受淮安市规划局委托,对原告***房屋所在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处毛渡村五组等地块进行测绘。原告对测绘图有异议,并于2019年7月从被告处购买了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测绘图。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测绘图与实际情况不符,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本案中,被告测绘公司受相关部门委托对原告房屋所在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处毛渡村五组等地块进行测绘。对测绘单位的测绘工作及成果进行监督管理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