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430某某与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43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现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民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469477092D。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2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峰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姝言
书 记 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