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6611号
原告:***。
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测绘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决市测绘院2005年制作的我家2、3、4#房屋等测绘图错误,并进行改正。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夏,钵池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在公布了由市测绘院测绘的地理信息图,我看后发现我家多达7处建筑物不在图中或测绘错误,市测绘院理应承担其测绘图质量法律后果,我找市测绘院要求纠正无果,请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22日,***起诉要求裁决市测绘院2005年涉及其家航测图是错误,并进行更正。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苏0812民初964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月13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民终3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测绘单位的测绘工作及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使,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及诉讼请求相同的条件,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建军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