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3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新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6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审理本案,相互推诿,浪费司法资源,没有对当事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测绘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裁决确认原审被告2005年制作的***家2、3、4#房屋等测绘图错误,并进行改正;2.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0月22日,***起诉要求裁决测绘公司2005年涉及其家航测图是错误,并进行更正。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苏0812民初964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月13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民终3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对测绘单位的测绘工作及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使,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及诉讼请求相同的条件,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免予收取。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本院生效判决(2020)苏08民终39号一案提起的诉讼事项相同,均认为被上诉人在2005年制作的有关上诉人家的房屋测绘图错误,要求改正。因生效裁定已对涉案事项进行过处理,现上诉人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及诉讼请求相同的条件,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起诉正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艳萍
审判员 张兆宇
审判员 庞海涛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忠
书记员呼延嫄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