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俊,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新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汤文俊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淮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文俊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依法改判。1.申请人于1995年到淮研公司工作,2011年3月在工作期间被人打伤,治疗期间淮研公司只发2个月的工资;申请人及亲属多次到淮研公司索要工资未果,因害怕失去工作而忍气吞声。2.申请人与淮研公司签订的合同一直延续,并没有解除合同的证明书。一、二审判决最后一次签合同的时间2011年,期限是一年,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10年3月~2015年3月。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劳动争议之日为申请人主张劳动权利之日;淮研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办理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既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又负有履行劳动、遵守法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义务;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权利主张或寻求有关部门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文俊于2005年与淮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3月,*文俊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吵打受伤后便不再上班。淮研公司在不同意汤文俊请假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开始停发汤文俊的工资。*文俊在未完全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不上班,于2011年9月份不再履行请假手续且不再上班。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9月份解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文俊于2011年5月没领到工资时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汤文俊既未找淮研公司要求上班,也未向相关组织、部门申请维权、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淮研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14年11月14日,汤文俊向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一、二审法院因之判决驳回汤文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汤文俊所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汤文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文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丁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