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734号
原告:**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蒋李集镇蒋东村。
法定代表人:韩向攀,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七里店乡周庄211号。
法定代表人:杨玲。
被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冯守泽,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盛世宏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祝家镇龙三家子村92。
法定代表人:洪东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鑫,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华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62-3号(1-5-2)。
经营者:周敏。
被告:抚顺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关岭村。
经营者:高源。
原告**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腾建材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盛世宏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嘉华建材经销处、抚顺嘉鑫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2.62元,减半收取计1336.31元,由原告**九玖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建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景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