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思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4704号
原告:沈阳思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鸣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系辽宁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冯守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系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思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思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203.5元,由原告沈阳思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磊
书 记 员 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