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3民初16129号
申请人:***,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基奥科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马寨镇申河社区**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94675116。
法定代表人:申建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基奥科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基奥科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名下100852.92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基奥科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名下100852.92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