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达通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南博达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
法定代表人:王安庆。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650元。
审判员 田 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