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95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
法定代表人:王安庆。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博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650元。
审判员 田 劲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