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2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南路9号(南库)1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22号楼3层301内3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城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20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大资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源,百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大资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北大资源公司无需支付该项金额;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百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在签订的《合同结算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甲方应支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监理质保金)提供给甲方。”因此付款过程应为百城公司开具发票后,北大资源公司才支付款项,但至今百城公司并未开具发票。因北大资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的条件未成就,故不应当支付相应利息,北大资源公司应当支付利息的节点为自百城公司开具发票之日后3日起算。 百城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北大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已经减少了北大资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百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百城公司支付监理酬金710000元;2.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百城公司支付监理质保金82000元;3.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百城公司支付违约金44966.92元(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人民币 9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4日止,共计471元;以人民币849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9日止,共计10699.92元;以人民币7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暂计至2022年9月27日,共计33796元,实际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以上三项共计836966.92元;4.判令北大资源公司承担百城公司为实现权益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北大资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8日,甲方北大资源公司与乙方百城公司签订了《北大资源文化园天竺园区项目改造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北大资源文化双创园天竺园区改造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2.1监理酬金总额含税价为77万元。2.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委托人应支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95%,余下部分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两年后14日历日内结清。第四条违约责任4.1委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涉诉工程监理工作的服务期限延长两次,延期期限分别为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 2021年8月19日,甲方北大资源公司与乙方百城公司签订了《合同结算协议书》,现乙方在本监理项目监理服务事宜已于2021年8月31日届满,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天竺园区项目改造工程监理工作结算及监理酬金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双方经审核并共同确认本监理项目监理酬金结算总价款为164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元整),该价款为最终结算价款,双方对此不再有异议。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结算本监理项目价款,甲乙双方以前所签的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以及其它相关依据等凡影响本监理项目结算造价的自行失效,本监理项目结算价款最终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双方同意由甲方直接从结算总价款扣除的款项共计为:0元(大写:零)。第三条甲方已支付的监理服务价款经双方确认为:848000元(大写:捌拾肆万捌仟元整)。第四条按原合同约定甲方应扣留监理质保金为82000元(大写:捌万贰仟元整),乙方配合甲方完善天竺项目所需资料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二年后14个日历日内结清。余款支付方式:网银转帐。第五条本工程乙方已提供发票金额为848000元(大写捌拾肆万捌仟元整),在甲方支付应付工程款前3个工作日,乙方需将全额发票(含监理质保金)提供给甲方。第六条双方确认甲方应付监理酬金为710000元,大写:柒拾壹万元整(即监理酬金结算总价款1640000元减去已付监理酬金848000元减去应扣除的款项0元减去应扣留的监理质保金82000元)。第七条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最终结算,不论双方出具的相关凭证与上述条款所确定的数额是否一致,均按本协议所确认的数额执行。本协议中所指的金额均为人民币。第八条除工程质量责任(含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 关于百城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双方均认可质保金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4日期间支付。北大资源公司主张现在未到支付时间,所以其不同意支付质保金。 百城公司主张签订完结算协议后北大资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其于2022年8月17日向北大资源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告知北大资源公司逾期支付监理酬金71万元,其多次催缴,至今未能支付拖欠监理酬金,其有权依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四条4.1款的约定主张违约金,北大资源公司还应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赔偿责任,北大资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签收了该律师函,而且其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不高,也是其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关损失。北大资源公司认可律师函的真实性,但是其不认可律师函的内容,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认可百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其主张即使其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也应当以71万元为基数,以百城公司开具发票三日后为起算时间支付违约金。 关于监理酬金的支付,北大资源公司主张百城公司开具发票后其支付监理酬金,即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内容。百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根据监理合同第三部分第2.2.2条约定,北大资源公司应于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支付。就开发票一节,百城公司陈述发票可以随时开,合同约定的是在北大资源公司付款前三日开具发票,但是北大资源公司一直没有付款,其无法开具发票,因为开具发票需要产生相关的税费损失,北大资源公司不止本案一个诉讼,已经拖欠了很多工程款,其拒付监理费事实清楚并非没有开发票,没有开发票不能作为北大资源公司不付款和拒付违约金的理由。对此北大资源公司表示即使百城公司提供发票其亦无法付款。 百城公司主张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支出律师费40000元,北大资源公司属于违约方,应承担其损失。为此,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发票。北大资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且百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百城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北大资源公司应付百城公司监理酬金710000元,百城公司主张的监理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北大资源公司以百城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不同意支付监理酬金,但结算协议书只是约定北大资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前三个工作日百城公司需提供全额发票,且北大资源公司亦表示即使提供发票其也无法付款,故一审法院对北大资源公司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百城公司主张的监理质保金,双方均认可质保金应支付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4日,现仍在质保期内,故一审法院对百城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待质保金到期后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百城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百城公司、北大资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签订结算协议书,此时才确定了监理酬金结算总价款及应付监理酬金数额,并约定除工程质量责任、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互不再追究对方在履行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责任,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但在双方已进行结算且监理服务事宜已届满的情况下,北大资源公司仍未支付监理酬金,客观上给百城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百城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约定、案件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北大资源公司应以7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百城公司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酬金710000元;二、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百城公司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7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涉案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北大资源公司是否应向百城公司支付监理酬金、违约金及应支付的数额。 北大资源公司上诉主张百城公司未按结算协议书的约定开具发票,故其支付监理费用及利息的条件尚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涉案结算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北大资源公司应支付百城公司监理费用710000元,支付工程款前三个工作日百城公司需提供全额发票系涉案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北大资源公司不能以百城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对抗其应履行的支付监理费用的主合同义务,且北大资源公司亦认可即使百城公司开具发票,其亦无法付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北大资源公司应支付百城公司监理费用710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违约金部分,虽然双方在结算协议书中约定除工程质量责任、责任方对第三人应进行的赔偿以及发生保修条款规定的违约事项仍需按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双方同意自愿放弃向对方索赔的一切权利,但北大资源公司拒不支付双方已结算确认的监理费用客观上给百城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百城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北大资源公司应以7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百城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大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北大资源集团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