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齐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04民初68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金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齐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楼东面***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齐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经审查反诉成立,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单金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单》,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双方还约定,工作总费用共70000元,分三期支付。其中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开项审查通过,支付10000元,;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审查(含工程量计算),五个日历天后支付30000元;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审查通过,五个日历天后支付3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支付前两期款项后,未再支付第三期款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费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并辩称,原告迟延交付清单成果,已构成严重违约,具体表现为原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2月13日提交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同年3月5日提交完整的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原告提交工作成果时间为2014年7月11日;原告所提交的招标清单成果质量不合格,被告多次退回,多达17次修改等;原告的咨询管理工作混乱不堪,无法保证合同的履行;原告安排的本项目组成员力量太弱,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表现是工作组成员太年轻等;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负责影响,主要表现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实际上被告与案外人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工程南沙停车场建筑结构专业施工设计合同》的分包合同,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向案外人收取的设计费减收727560元,且遭到案外人的严厉批评,难以继续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单》;2、原告赔偿被告损失70000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存在被告损失的事实,且被告也未对其损失数额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更无证据显示被告的损失与原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原告(受委托方)与被告(委托方)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单》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南延段工程;工程规模约15万平方米;委托工作内容为结构及建筑的08工程算量清单,含招标阶段、施工图阶段共两个阶段,包括参加必要的审查会议;委托开始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进度要求为2014年2月13日提交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子目,3月5日提交完整的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或按业主要求,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提交时间双方另行商定;约定费用及支付进度为:本项目采用工作费用总价包干方式,受委托方的工作总费用共70000元,不另行结算;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开项审查通过,支付10000元;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审查通过(含工程量计算),5个日历天后支付30000元;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审查通过,5个日历天后支付30000元(注:审查通过以地铁总公司的审查通过为准,审查部门含广州地铁设计院、中铁工程咨询公司、地铁建设总部、广州地铁总公司)等。******
在合作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出变更图纸及工程量,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告最后一次提出变更图纸及补充工作量的要求是在2014年6月13日,并要求原告在2014年7月24日提交完整的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及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原告前后经过17次修改后,最终于2014年7月24日提交。被告也向原告支付对应款项共计40000元。之后,被告以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质量差为由,不再向原告提供施工图,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原告提交《造价咨询委托单》中约定的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70000元。对于损失70000元,被告表示涉案合同实际上是被告与案外人的分包合同,由于未与案外人进行结算,故损失尚未产生。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施工图,故原告也未履行《造价咨询委托单》中约定的提供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量清单,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对应的费用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单》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综合庭审笔录双方陈述,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造价咨询委托单》是否解除;2、原告是否存在违约;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3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70000元是否成立。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作如下评析:******
关于协议是否解除。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也需要双方协助才能实际履行。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不提供施工图给被告,故原告实际上无法完成提交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量清单的义务。由于被告的协助义务不适宜强制履行,故《造价咨询委托单》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提出解除与原告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单》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表示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工作成果,且最终提交的工作成果质量较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由于被告直至2014年6月13日还在提出修改图纸和增加工程量的要求,之后要求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提交完整的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原告如期提交,故被告辩称原告延迟提供服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陈述的质量较差问题。虽然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经多次修改,但如前所述,造成多次修改的原因也与被告多次提出修改图纸、增加工程量有关,且被告也确认原告已完成的工作经审查通过,并向原告支付了对应的费用,故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质量较差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辩解原告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3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70000元是否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费用的前提是施工图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审查通过。现原告确认其并未向被告提交施工图阶段工程量清单,故其也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对应的款项30000元。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70000元的主张。庭审中,被告确认该损失事实上尚未产生,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70000元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齐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的《造价咨询委托单》;******
二、驳回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广州齐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618元,由原告广州致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广州齐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邵巧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