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坤威电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与被上诉人陕西坤威电器有限公司、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坤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与被上诉人陕西坤威电器有限公司、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上诉人陕西坤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陕西凯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饶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退还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