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环祥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北票市哈尔脑祥盛生猪养殖场、辽宁中环祥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66号
原告北票市哈尔脑祥盛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北票市哈尔脑乡水库村。
法定人李卫卫。
被告辽宁中环祥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中山大街一段25C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超,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票市哈尔脑祥盛生猪养殖场与被告辽宁中环祥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2年3月1日,北票市哈尔脑祥盛生猪养殖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票市哈尔脑祥盛生猪养殖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票市哈尔脑祥盛生猪养殖场负担。
审判员 燕 枫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晶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