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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6执恢441号
陕西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16民初8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90373.57元,承担案件诉讼费800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共计1213311.57元,其中包含本案执行费14934元,除执行费外之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84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恢4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