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304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陕0116民初84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陕西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5373.57元,诉讼费8004元,执行费1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仅有“紫翰庭院”的一宗土地被我院首封,经过两次公开拍卖、一次变卖,均已流拍。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2日以等待后续处理结果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6执30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