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科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科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15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科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西路**,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0779340049,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大道**首层。

法定代表人:冯海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建科建筑工程材料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TDH04BGRR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5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清偿欠款元及其利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返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全国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执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1558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忠

执行员 傅东江

执行员 彭恩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