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
法定代表人:胡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猇茸,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万,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云洪,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正营,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云洪、胡正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通过另案主张追偿权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742元,由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田 田
审判员 邱继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