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麒,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忠华,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现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云城白龙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7902585826。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猇茸,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万,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忠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错误。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王忠华所施工普洱印象二标段22栋、24栋、12栋工程的建筑水电安装部分工程属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系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是:***、***共同挂靠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由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普洱印象二标段10栋、II栋、12栋、13栋、22栋、24栋房屋及地下车库的土建、安装工程(其中22栋、24栋从四标段转过来),从表面看工程是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实际是***、***的工程,本案涉案工程系***、***挂靠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挂靠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派过一个工人参与施工,也没有出过一分钱,施工的工程队、工人都是***、***所请,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原审中陈述其是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在普洱印象二标段的项目管理人员,其并没有说是该公司的员工。现实中的项目管理人员有多种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就是:(1)公司的员工,由公司负责发工资并负责缴纳社会保险;(2)挂靠公司承建工程,对外由被挂靠的公司委托挂靠人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形,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是挂靠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由于***远在四川省泸州市老家,并未参与庭审,对自己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没有进行过任何表示,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作为公司项目工地的负责人,无需承担工程欠款的支付义务,而应由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实则间接认定***、***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挂靠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有新证据证明其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只存在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云08民初1号,在该案中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属于第三人】,请求判令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2000余万元,***、***为证明其是涉案工程普洱印象二标段10栋、II栋、12栋、13栋、22栋、24栋房屋及地下车库的土建、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通过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新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1)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账单、汇兑凭证、收据、记账凭证,证明***、***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向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750万元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万元的事实。(2)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存的普洱印象2013年11月工程进度数表1份,该表能证明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月向***、***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3)***的思茅区农村信用社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证明了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及其已向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伟支付30万元挂靠管理费的事实。上述三份证据足以证明***、***与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是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无需对外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的上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及判决结果;4、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存在主观恶意,其目的是想要坐实与***、***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挂靠关系,达到***、***无法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的目的。2019年8月14日王忠华向思茅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其在做普洱印象二标段22栋、24栋、12栋工程的建筑水电安装部分工程应得的工程款67408元,思茅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8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向王忠华支付工程款67408元,驳回王忠华对***、***的诉讼请求。”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2020)云08民终416号案件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却于2020年5月28日撤回了上诉。其撤回上诉的真实原因是:***、***以普洱印象二标段10栋、11栋、12栋、13栋、22栋、24栋房屋及地下车库的土建、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20年5月27日开庭,在庭审中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均否认***、***是普洱印象二标段10栋、11栋、12栋、13栋、22栋、24栋房屋及地下车库的土建、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余款2000余万元的付款义务。如果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不撤回(2020)云08民终416号上诉案件,则可能出现法院最终认定***、***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不是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员工的事实,这样***、***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的诉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将利于普洱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履行支付工程款余款的义务。因此,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在该案开庭后的次日撤回了(2020)云08民终416号上诉案件,使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其撤回上诉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故请求再审本案,撤销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改判由***、***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向王忠华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674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王忠华与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印象项目部于2013年5月11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单项承包协议书》载明:“甲方承包普洱印象项目二标段建筑工程,其中的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委托乙方承包施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承包协议: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承建的普洱印象二标段22栋、24栋、12栋工程的建筑水电安装部分。……”协议书中甲方盖有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印象项目部印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王忠华签名。王忠华诉请法院判令***、***支付欠王忠华工程款67408元,并向原审法院提交其与***、***于2016年1月26日签字确认的《普洱印象二标王忠华班组结算费用》,证明双方确认应支付金额为117408元,王忠华认可已支付50000元,尚欠王忠华工程款67408元。本案诉讼中,王忠华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原审法院作出(2019)云0802民初3506号追加被告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第二次庭审中,王忠华与***均认可尚欠王忠华工程款67408元的事实,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系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印象二标段工地负责人。***亦认可“普洱印象二标段工程是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仅是工地负责人,代表公司在结算上筌字,认为应由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决由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王忠华支付工程款67408元并无不当。另,***、***在再审申请中主张,***、***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要求改判由***、***与普洱众安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向王忠华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67408元。经审查,涉案《工程劳务单项承包协议书》系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印象项目部及委托代理人***与王忠华签订,本案庭审中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是景谷众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印象二标段工地负责人,因此,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的该再审主张,故不予采信。***、***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据不足认定为本案新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错误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再审本案。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邹春林

审 判 员 赵 键

审 判 员 李国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郭梦媛

书 记 员 周俊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