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煤三建(武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3364号之一
原告: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三建(武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三建(武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中煤三建(武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9)鄂0115民初3364号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中煤三建(武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中煤三建(武汉)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辖终715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荟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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