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54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汉怡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别华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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