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3223号
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红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224906982。
法定代表人:武德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银,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众惠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南湖之春3-1-18室、3-1-19室、3-1-20室。
法定代表人:盛全。
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众惠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冷静
书记员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