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楚天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初2471号
原告:湖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荆门市楚天学校。
原告湖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楚天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