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38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长春路769号新城建大厦1795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全。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头屯河区厦门路16号A-192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胜。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7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63,025.3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9,03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天山森远再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立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