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超群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超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大别山街16号-1-366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楠,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钰,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路769号新城大厦1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荣,女,该公司会计。
申请执行人新疆超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9715.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746.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