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383号
原告: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路769号新城建大厦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乌鲁木齐汇聚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