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7309号
原告: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科苑经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