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青岛泰昊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9〕第818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