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1980号
原告:大连宏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宏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宏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