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41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朴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V、陕U**7、陕U**9、陕U**2四辆车,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