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华康置业有限公司,咸阳锋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2060542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11月15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八家巷小区1-9号楼2-9号,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6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锋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先河之都10楼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367459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办事处新强村角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09914575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咸阳锋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华康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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