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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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97号
申请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01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91608.55元的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6月9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个,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6月6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016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