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7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4民初159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民初159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879707.2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于2022年1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05280.47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59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