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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财保209号 申请人: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XX园XX街XX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70PYEE2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XX幢XX**XX层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NT2H6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康解放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621的账户资金500000元。申请人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康解放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0621的账户资金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2021090220991610991702916109007026202112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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