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6286号
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001491Y。
法定代表人:李高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7873459U。
法定代表人: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燕妮,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建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和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