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6199号
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001491Y。
法定代表人:李高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北京市中咨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7873459U。
法定代表人:秦龙,经理。
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国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