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7617号
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001491Y。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平,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67873459U。
法定代表人:秦龙。
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立案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七日内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尹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