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929执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章蕊。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宏艳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1)陕0929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撤回强制执行,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9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