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9执857号
***、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白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劳人仲案字(2022)18号裁决书,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50729.24元及相关利息,执行案件申请费366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9日自被执行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扣划执行款254390.24元(其中执行款250729.24元,执行案件申请费366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9执85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通知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