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速达盛工程施工队、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财保101号
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速达盛工程施工队,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贤飞。
被申请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和兴。
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速达盛工程施工队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71001012010****账号,冻结限额320786元。申请人安康市汉滨区速达盛工程施工队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7071001012010****账号,冻结限额320786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振霞
书 记 员  翁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