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民初122号
原告: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7353538358,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两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和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玉,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陕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7979264244,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金融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郑焕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朋,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86987649N,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杰,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6月24日,原告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需重新调整诉讼请求,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635元,由原告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明玉
书 记 员  张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