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河县丽格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929民初198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湖北省张湾区东城街办。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河县丽格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的上述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兴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丽格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4207.69元,被告兴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0日,原、被告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被告承揽的白河县XXXX中心建设装饰装修项目从事室内贴砖劳务,该项目位于白河县安坪村四组神达汔车厂内白河县XX教育中心新建教学实训楼综合楼6楼,双方约定每平方米28元。2022年6月27日上午,原告在贴砖过程中,被蛇咬伤手指。当日原告返回到居住地湖北省十堰市,立即前往十堰市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后原告雇人将工程干完。截至今日,伤情尚未痊愈,手指隐隐作痛,原告多次请求被告一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一始终不予理会。案涉装修工程系被告一从被告二处承包的,被告二系白河县XX教育中心新建教学实训楼综合楼6楼总承包单位,其明知被告一没有工程装修资质,仍将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一,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此次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在工地现场被毒蛇咬伤。原告***2022年6月27日早晨7点45分致电带班人**被蛇咬伤,**当时没有在现场,电话让其找项目部,并让安全员带他去就医,**第一时间赶往工地项目部,得知***未到项目部,也没有就近就医,**随即赶往施工地点,不见***,电话得知***已在回十堰途中。原告的工作是贴地砖,房内开阔无任何障碍物,工地上有蛇也能看见。原告如果在工地被蛇咬伤为何不按带班人要求找项目部,也不就近就医,原、被告的微信聊天及原告发给被告的死蛇照片均无法证明是在六楼工地被蛇咬伤,被告自始至终不知道真实情况。原告是成人,对自己的安全有注意义务,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不管在什么地方被蛇咬伤后都应该及时就近就医才不会导致严重后果,原告自己故意延误治疗时间,宁愿冒伤情加重甚至生命危险,不经过被告同意,擅自舍近求远回十堰治疗,实在是不合情理,令人匪夷所思。原告意外被蛇咬伤及延误治疗完全是自己的过错,因此导致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损失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原、被告是分包关系,签有分包合同,原告有劳务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分包合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人身伤残事故10万元以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标准缺乏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日,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白河县XX教育中心建设项目室内贴砖分期(***)承包给白河县丽格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建设。2022年4月20日,***与白河县丽格装饰有限公司签定室内贴砖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负责新建铺设某某楼实训楼六楼墙地砖,28/平方米。2022年6月27日早,***在六楼准备贴地砖取工具时,被蛇咬中右手食指。***遂下五楼,让五楼务工的***夫妇查看,***妻子还帮忙包扎伤口。***又返回六楼将蛇打死,拍照片发给**、**。***前往附近卫生室无人值班,遂乘车前往住地十堰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10时8分接诊,主诉2小时前被蛇咬伤,自行细绳捆扎右食指,牙咬伤口。门诊处理、住院对症治疗,7月5日出院,一周后复诊。7月11日、18日复诊,建议各休息一周。共计支出医疗等费用9614.88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室内贴砖分项工程分包合同》,***与**、**聊天记录、照片、语音通话记,调解笔录,急诊病历、出院记录、出院病情证明、门诊病情证明书,证人***、**、***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丽格装饰公司与兴达公司劳务分包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与丽格装饰公司签定室内贴砖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由***对约定贴砖工程进行劳务作业,按方结算工资,属于劳务合同。***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被蛇咬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9614.88元;2.住院伙食费,按8天,每天30元,共计240元;3.营养费,8天,每天30元,共计240元;4.交通费,酌情确定160元。5.误工费,按住院、复查医嘱计算29天,按2021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建筑业计算,29×51848÷365=4119.43元;6.护理费,按住院8天,按2021年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服务业计算,8×39139÷365=857.84元。上述损失共计15232.15元。蛇是攀爬动物,*****在六楼拿水平仪施工时,不慎被蛇咬伤,其下五楼,***夫妇在场听说,***妻子还帮忙包扎伤口,***返身上楼打死该蛇,并拍照片发送**、**手机上,可以证明***是在工地准备从事劳务中被蛇咬伤。二被告认为在工地被蛇咬伤的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蛇咬人属意外,被告方也未提供证明***前往十堰治疗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损失扩大的证据,丽格装饰公司认为***有过错的意见,不予支持。兴达公司与丽格公司劳务分包协议有效,***要求兴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河县丽格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失共计15232.1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2.5元,被告白河县丽格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27元,原告***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