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河县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929执5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7353538358,住所地白河县城关镇周家沟兴河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上支行270710170120100000XXXX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农庄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上支行270710170120100000XXXX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