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宏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及被告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603民初490号
原告***宏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15号1幢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及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宏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既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