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民终29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二号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赵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在入职时提供的学历系篡改专业的学历,但认定被上诉人在入职时提供的虚假学历不构成欺诈错误,应依法纠正;二、被上诉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的信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其不能胜任工作,导致上诉人另行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本应由被上诉人完成的工作,造成重复开支,被上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三、原判客观上放纵造假行为,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辩称,其去被上诉人处上班时公司并未要求具体专业,其学历证书上的“工民建”专业系上诉人单位的***主任所写,并非是其所写,如果单位有意见可以申请鉴定。其系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十余年后被辞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判令**赔偿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各项经济损失223500元;3.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5月,**经人介绍到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工作,入职时向该公司提交了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的注册号为“11050520020600016”,毕业院校为“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为“工民建”。双方于2006年6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土工实验员工作,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2日和2012年5月6日,双方又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17年5月5日。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安排**从事实验员工作,后又安排其从事勤杂工作,工资仍按实验员标准发放。2016年12月,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办理了退工停保手续,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后经仲裁和两级法院诉讼,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违法,江苏鸿洋岩土公司被判令支付刘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8年1月3日,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就**所学专业向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进行核实,该学院向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出具了**系该校“2002届计算机应用专业”毕业生,毕业证书号为“11050520020600016”的证明。江苏鸿洋岩土公司据此认为刘敏构成欺诈,遂向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由**赔偿其经济损失223500元。该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对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不服,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学专业为计算机应用而非工民建,客观属实,但在认定案涉劳动合同的效力时,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主张,招聘专业是工程类专业,对专业不对口者不会录用,**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江苏鸿洋岩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招聘**时明确要求其所学专业为工民建,虽然**并非工民建专业,但江苏鸿洋岩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毕业证书本身虚假及**在应聘时毕业证书已经被篡改。因此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关于**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次,根据江苏鸿洋岩土公司陈述,公司在**入职后已发现其不能胜任实验员工作,遂另行招聘他人从事该工作,并安排**从事勤杂工作,但仍按实验员标准向其发放工资。由此可见,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在发现**不能胜任实验员工作时就应该对其专业情况进行核实,但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对**进行了岗位调整,此后又续签劳动合同,直至因**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0年有余,故应视为江苏鸿洋岩土公司已认可了双方之间真实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再次,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于2016年12月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既然劳动合同是被解除的,则解除前当然是有效的。而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均认定江苏鸿洋岩土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裁判江苏鸿洋岩土公司给付赔偿金,实际上已对案涉劳动合同作出了有效的评价,现江苏鸿洋岩土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与生效判决相悖。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学历”欺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与劳动者的虚假陈述情况;二是实际工作岗位与学历的匹配性;三是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告知要求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四是用人单位有无及时行使解除权。本案中,上诉人江苏鸿洋岩土公司招聘录用被上诉人**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已十年有余,且**在工作期间业已调离实验员工作岗位,长期从事本单位其他性质工作,该性质工作亦没有证据证明仍需“工民建”专业人员方能胜任。是故,江苏鸿洋岩土公司时隔多年方提起本案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江苏鸿洋岩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瑞
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