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2862号
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2号办公楼317号。
法定代表人:赵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连云港康利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8-1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康利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勘察费余款6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年10%计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拟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投资建设连云港康利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阜宁工业园区(**)新建工程。委托原告承担前期建设工程勘察工作。双方于2016年5月5日签订《连云港康利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阜宁工业园区(**)新建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式六份。合同价款:7万元。工程地点:盐城市阜宁工业园区春晖路北侧。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该项建设工程勘察工作。被告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第1笔款项1万元以外,对于剩余6万元迄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基于《连云港康利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阜宁工业园区(**)新建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产生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本案应移送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颜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