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06民初2***3号
原告:**,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港城新世界二号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赵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鸿洋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鸿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01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被告因工作人员过剩,违反诚信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一直将我个人档案扣着,致使我无法找工作,该损失系被告造成的。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鸿洋公司辩称,1.原告2006年来我公司工作,其并非应届生,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由其他单位保存其人事档案。2.原告及原工作单位从未向我公司移交其人事档案。3.我公司没有保管职工人事档案的资格。我公司职工档案都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我公司与人才交流中心均没有收到其人事档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2004年2月19日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退工,此后未上班。2006年5月,原告到被告鸿洋公司工作,入职时向该公司提交了学历证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2月,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为原告办理了退工停保手续。此后,原告向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被告扣压其档案致其无法找到工作为由要求赔偿损失40152元。该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被告未收取其个人档案,原告未找到工作不可直接归因于被告,故裁决不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其个人档案被被告鸿洋公司扣压导致产生了损失,应当就被告收取了其个人档案,被告扣压档案与其找不到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实际损失的数额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原告对此无有效证据证实,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判员**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